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到底该如何扣除?
昨天,有朋友问了我这样一道题:
企业2018年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产品,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,当年企业境内研发活动共发生费用300万元,则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合计为( )万元。
A.200 B.300 C.320 D.470
这道题给定的正确答案是D,他说搞不清楚为什么选D。
我说命题人的思路应该是这样的:
1、实际发生境外研发费税前扣除:400万×80%=320万
2、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:先用委托境外研发费320万和境内研发费300万的2/3(200万)比较哪个小,然后用较小的金额加计扣除75%。也就是200×75%=150万元。
3、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合计=320万+150万=470万元。
但我要说的是,这道题的答案是错误的,错在第一步。
之所以会产生错误,因为财税[2018]64号是这样规定的:“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,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%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。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,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。”
单看文件这句话,感觉答案做得没错啊。境外研发活动不就是按实际发生额80%计入吗?
但是,我们先别着急,来看一下财税[2018]64号文件的前提是什么?
“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,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,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(以下简称研发费用)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:”
注意到了吗?64号文规范的是境外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,而不是如何税前扣除。所以,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%计入境外研发费用,只是境外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的一个计算步骤。
很多时候,我们忙着赶路,却忘记了,自己是从哪里出发。
那么境外研发费用到底该如何税前扣除呢?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: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这是一个总的扣除原则,只有不符合这个原则,出现了不真实的、不合理的、超标准的、无关的支出,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。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文件,规定境外研发费用只能部分税前扣除,而不能全额扣除。
另外,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解读中,在第二条第八项中明确指出:委托方发生的费用,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;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%计算加计扣除。
所以,这原本是一个明明白白的事情,但是,一不留神,就被很多人搞混了。
这道题正确的答案应该是: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=400+150=55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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